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觀光旅遊及建立本縣導覽
解說服務機制,以延續地方觀光產業並引導遊客認識與欣賞台東地
區環境資源,結合熱忱人士,特設臺東縣觀光旅遊解說志工團(以
下簡稱本團),協助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推動觀光發展,並訂定本
要點。
三、本團受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指導監督。
六、志工職責如下:
(一)協助本府及本縣旅客服務中心接待遊客、解說景點、諮詢服務。
(二)協助本府觀光活動支援服務事項。
(三)志工應服從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及本團之各項決定。
(四)志工每個月原則須服務二次或六小時以上(不含幹部會議及月例
會出席時數)。
(五)志工有參與各項會議、活動之權利及義務。
(六)志工有協助志工幹部完成交辦任務之義務。
(七)團員並應尊重志工團領導,不服領導者予以規勸,規勸無效者得
予退聘。
七、志工服務時間:由志工團每期排定服務時間輪值表經公布後實施,
並副送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一份。
十、志工福利如下:
(一)原則上為志願性無給職,於本府經費許可,得按實際到勤紀錄,
發給每人每日餐點補貼誤餐費新台幣六十元,三個月核算一次並
造冊核發。
(二)本府得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舉辦志工聯誼活動。
(三)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各觀光出版品優先贈送。
(四)依服勤次數或特殊績優表現予以表揚獎勵。
(五)擔任志工期間享有保險,紀念品及制服供給(視活動性質而定)。
(六)其他活動福利。
十一、審查考評機制如下:
(一)每三個月志工團彙整志工值勤時數,送志工承辦人備查,並於
每年結束時,收回服務手冊登記時數。
(二)服勤時數以三個月為一季結算,一季未達十八小時者(不含幹
部會議與月例會出席時數),先由志工團團長負責聯繫了解;若
無相當之理由且下一季仍未改善者,則由本局通知暫停其服務
資格。
(三)審查考評小組由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觀光遊憩科科長、志工承
辦人及志工團團長、副團長組成,由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處長
或副處長或專員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