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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東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
行政處 |
發布機關: |
臺東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8.08.13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 1080169404B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臺東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名稱: |
臺東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法規內文: |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執行單位為本府社會處、建設處。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
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
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七、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人員或單位。
八、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九、辦理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座談、研討、觀摩等活動。
十、遴用人員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一、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
(構)名冊之必要費用。
十三、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
物改善。
十四、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十五、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十六、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本基金應提高運用於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接相關項目之比例,並落實
專款專用原則。
本基金運用應由本府社會處規劃訂定就業促進計劃及審定補助標準。
本基金補助案件應由本府社會處、建設處加強執行考核,評估其成效,作
為嗣後補助之審核參考
第 七 條 管理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由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並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副召集人外,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政府就業服務相關機關(單位)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代表二人至三人。
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褔利機關(構)、團體代表五人至六人。
五、學者專家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及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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