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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條文
主管機關: |
教育處 |
發文機關: |
教育處 |
發文日期: |
108.09.19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08019747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點、第3點、第5點條文 |
法規名稱: |
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
法規內文: |
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3 月 15 日府教社字第 0933009498 號函頒實施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21 日府教社字第 0973026776 號函頒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0 日府教社字第 1080197475 號函頒修正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政策,依據終身學習法第七條規
定設臺東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就本縣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活動等相關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
及指導。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本府教育處處長為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政府機關代表。
(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代表。
前項第四款代表至少二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教育人員指定兼任之,辦理本會相關行
政業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
席時,由副召集人主持,正副召集人皆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委員有下列情事,視為辭去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二)對各級學校有商業往來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用品者。
(三)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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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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