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臺東縣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東縣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
法規名稱: |
臺東縣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東縣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
法規內文: |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
簡稱財團法人),其決算之編製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財團法人法第三條所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
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三、各財團法人決算之編審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財團法人決算書表包括:
(一)封面、封底及目次。
(二)總說明:包括工作計畫(或方針)之執行成果等。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表。
2.現金流量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決算資料。
前項決算書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將經董(監)事會通
過後之決算資料,報送各主管單位;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
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報送。
四、各主管機關審核主管財團法人決算完竣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設置法律明定決算須送臺東縣議會(以下簡稱縣議會)之財團
法人,主管機關應檢附其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函送縣議會
。
(二)主管機關應於次年五月底前,將所管財團法人決算書彙整成套
後函送縣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五、本縣各鄉(鎮、市)得參照本注意事項另訂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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