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經營管理臺東縣公教人員會館 (以下簡稱 本會館)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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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會館之經營管理除法令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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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館為本府公共造產事業,其收益充為本府自治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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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館供公教人員住宿及舉辦各項有關文教聯誼活動之用,使用本會館之 收費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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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館設業務部及餐飲部,但餐飲部得視實際情形以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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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館置經理一人、主任、管理員、廚師、副廚師、技工、服務員 (業務 部限男性) 及工友若干名,以約聘 (僱) 方式聘 (僱)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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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館之行政及管理事務應訂管理須知報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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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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