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經營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 (以下簡稱本 會館)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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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會館之經營管理除法令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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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館收益充為本府自治財源及公共造產基金,並依公共造產基金會計制 度之規定編報事業基金預算,依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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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館提供各項有關原住民文教活動及活動時之住宿場所,並得收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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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館內部設施得視實際情形以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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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館置經理一人、管理員、服務人員若干名,以約聘 (僱) 方式聘 (僱 ) 用。 前項約聘 (僱) 人員工作得由本縣公共造產公教會館員工協助辦理,本會 館約聘 (僱) 人員並得有半數以上由原住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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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館之行政管理事務及使用收費標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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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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