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綠島國民旅舍 (以下簡稱本旅舍) 委 託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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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旅舍之委託經營管理,除法令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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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旅舍為本府公共造產事業,其收益充為本府自治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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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府委託具有該事業實際經驗者自行經營管理,並由其自負損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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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預估收益情形,應向經營管理人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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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旅舍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每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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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旅舍委託經營管理應公開招標,若經公開招標無法達成者應報請省府核 准後改以協議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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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旅舍供民眾住宿休憩之用,其營業收費標準不得超出臺東縣旅館商業同 業公會所訂收費標準之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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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旅舍委託經營管理之範圍係包括其他附屬設施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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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受委託人經營管理期間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如有違背法令之行為,應 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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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受委託人經營管理期間所聘僱用之人員,應與受委託人共進退,如有糾紛 概與本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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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旅舍之財產維護及服務須知由本府另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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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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