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為照顧偏遠離島居民生活,特訂定本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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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離島行政區域滿六個月之居民。但軍公教人員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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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補助機票限自戶籍地往返台東市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補助每張票價蘭嶼臺東間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綠島臺東間新臺幣一百 三十元。但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四張為限。 二 老人、兒童、殘障享有半價優待者減半補助,每人每月仍以補助四張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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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程序:申請人於搭機日起一個月內,持機票、身份證 (或戶口名簿) 、印章至所屬鄉公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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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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