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勞工福利措施,倡導教育及正當休閒活
動,並管理維護臺東縣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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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中心設施包括一樓辦公室區、多功能會議室、視聽教室、韻律教室、健
身房及住宿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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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中心多功能會議室、視聽教室、韻律教室,除供政府舉辦各種勞工教育
、訓練、研習、休閒活動外,為擴大本中心之功能,凡機關、團體從事下
列活動者,得向本府申請使用:
一、各種勞工活動公共集會。
二、各種學術性集會。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社團集會或其他正當活動。
本府於不妨害本中心設立目的,對本中心各項設施得為其他公務之使用。 |
第 4 條 |
使用本中心多功能會議室、視聽教室、韻律教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
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未經合法申請集會或違背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
二、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三、經本中心確認其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者。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前項禁止使用者,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不予退還,使用者不得
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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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使用本中心多功能會議室、視聽教室、韻律教室,應於使用十個工作日前
填具申請表向本府辦理申請手續,經同意後,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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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本府同意之申請使用者,應與本中心服務人員協調配合,不得恣意移動
或損毀設施,如有損壞應予回復原狀或負賠償責任,團體並由其法定代理
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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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申請使用者經本府同意使用後,應依使用收費標準繳納費用,其收費標準
如附表。 |
第 8 條 |
申請使用者應於使用五個工作日前預先向本府繳清相關費用。 |
第 9 條 |
申請使用者於繳清相關費用後,除有下列情形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使用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本府中止或改期,得無息退還費用半數。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造成申請使用者
無法如期使用時,得無息退還費用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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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中心住宿房間得視實際情形,以出租方式辦理。 |
第 11 條 |
本中心一樓辦公室區得由本府予各級工會團體進駐使用,協助提供本縣勞
工相關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勞工教育及勞工休閒育樂等服務,有關使用
相關權利義務及水電費用負擔,另以契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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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中心健身房於本府上班時間開放予勞工使用。
前項使用者應遵守事項,準用第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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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中心各項收入一律繳入縣庫。 |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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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