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間投資興建知本綜合遊樂區 (以下 簡稱本遊樂區)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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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遊樂區之整體規劃投資建設及經營由本府公開招攬之,並以財務狀況和 投資、經營管理、工程施工等各項計畫和預擬契約之草約內容較優者為優 先,若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更改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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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投資人應依雙方所訂契約之標準施工,倘於工中發現確需變更時,須徵求 本府同意,始得為之。但變更後之總價與營運價值不得少於原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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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投資人應依契約所定期限內開工及竣工暨營並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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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投資人投資之營建物及設施,其地上物之產權歸屬投資人所,有契約期滿 產權無條件歸屬本府所有。但在契約未滿期前產權轉讓他人時,必須先經 本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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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遊樂區鼓勵民間投資營建設施之土地,由本府出租於投資人使用十年, 其租金前五年按法定租率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減收二分之一,後五年按 法定租率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收,租期屆滿後原承租人得申請優先續 租,其租金按出租縣有非公用土地之租率計收,租期為每期十年以續約四 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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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已完成之本遊樂區聯外道路、防及周圍鐵絲網等公共設施,以現狀提 供投資人使用,並依法協助投資人辦理有關投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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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遊樂區各項遊樂及安全設施,應依使用年限更新,其更新計畫,並應經 本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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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遊樂區之各項收費標準,應依規定由政府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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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投資人違反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者本府得解除契約,解約後, 其已建或施工中之營建物及設施,無條件歸屬本府所有,所繳保證金不予 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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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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