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為管理維護縣立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鋼琴之使用壽偭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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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凡舉辦文化藝術、社教活動及機關團體會議,經申請本中心同意者得使用 本中心鋼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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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使用鋼琴有損壞時,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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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使用時間分為上午、下午、夜間各計一場,每場以三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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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使用本中心鋼琴收費標準如左: 一 貝森朵夫演奏型鋼琴: (一) 採售票方式者,每場新臺幣三千元正。 (二) 採不售票方式者,每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正。 二 布勞特普通型鋼琴: (一) 採售票方式者,每場新臺幣一千元正。 (二) 採不售票方式者,每場新臺幣五百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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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凡國家慶典或政府機關舉辦之社教活動使用第五條各款鋼琴時,得免收使 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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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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