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停車管理,改善交通秩序,特訂定本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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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公有收費停車場 (以下簡稱停車場) 係指供公眾繳費停放車輛 之下列場所: 一 路邊停車場:設於市區道路兩邊之停車場。 二 路外停車場:係指前款規定外,由本府及鄉 (鎮、市) 公所規劃及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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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停車場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路邊停車場:由警察局會同有關單位規劃及管理。 二 路外停車場:由本府輔導本府所屬單位及鄉 (鎮、市) 公所規劃及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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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停車場置管理員,負責收費與管理事宜,人員之聘僱,依照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有關人事法令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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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路邊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 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 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二 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八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四十元。 上述計次停車以當日為限;所課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乙次而言;停 車時間每逾停車當日日期,以另次計收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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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路外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下: 一 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小時新臺幣二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臺幣十元 ,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二 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六十元,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十元。 上述計次停車以當日為限;所課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乙次而言;停 車時間每逾停車當日日期,以另次計收停車費。 三 以月票方式收費者:大型車每月新臺幣四千八百元,小型車每月新臺 幣二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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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所屬單位及鄉 (鎮、市) 公所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 別費率,惟不得超過本辦法收費標準,並應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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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停車場之收費時間如下: 一 路邊停車場:每日七時至二十二時,例假日照常收費。 二 路外停車場:收費時間依實際開放時間為準。 前項第一款時間管制,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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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下列車輛在路邊停車場臨時停車者,得免收停車費。 一 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車、清掃車或其他機關於執行公務中 之車輛。 二 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山青、民防人員於協勤中所駕駛之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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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停車場僅供停車,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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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停車場應依照標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如有毀損 停車場所各項設施,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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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路邊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 罰,並追繳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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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路邊停車逾三日之車輛,停車場得以書面通知車主領回,逾七日未領回者 ,得將該車輛拖吊移置其他所,移置費及保管費準用臺東縣處理妨害交通 車輛拖吊車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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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停車場之收支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並得設立作業基金 ,專戶存儲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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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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