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妥善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改善縣民環境
衛生,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質,特設置臺東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列附
屬單位預算,以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主管機關及管理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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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本基金之收入款項。
二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 其他有關收入。 |
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購置。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建設成本。
三、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汰舊換新。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之復育。
五、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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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如因業務需要,應經本府同意,於代理縣庫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 |
第 7 條 |
本基金應設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
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擔任,任
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
第 8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指派環保局現職人員
兼任,必要時得依規定約聘雇相關技術人員若干人。 |
第 9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核。
二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 其他有關事項。 |
第 10 條 |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因故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
第 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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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報,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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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本基金應按當年度法定預算及縣庫集中支付作業有關規定,辦理收支
手續,其收入如有短收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二 本基金當年度之實際收入超過法定預算所列基金支出數額時,超過部
分得編列以後年度歲入預算,作為支出之財源。 |
第 14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
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