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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遴聘縣政顧問,提供施政諮詢及建言 ,以強化行政效能,提昇縣政建設品質,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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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縣政顧問諮詢之事項範圍如下: (一) 與縣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興革事項。 (二) 重大政策之研訂與執行事項。 (三) 其他諮詢及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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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縣政顧問之遴聘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學術領域具有卓著聲譽之專家學者,對縣政發展可提供專業諮詢 者。 (二) 對於縣政建設,有長期累積之經驗及專業規劃知識之人士。 (三) 在社會從事公益活動,其表現受國內外人士肯定認同者。 (四) 對於地方發展具有影響力及貢獻之士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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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府置縣政顧問十五至廿人,由縣長遴聘之,其任期至當屆縣長任滿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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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縣政顧問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 縣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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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縣政顧問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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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縣政顧問為無給職,但應邀出席本府有關會議時,得按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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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縣政顧問會議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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