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充裕地方自治財源,促進地方經濟建設, 成立公共造產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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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民政處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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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之主要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盈餘收入。 三 貸款。 四 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 上級補助及獎助收入。 六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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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公共造產事業開辦之籌備工作、規劃必需之費用。 二 公共造產事業辦理之費用。 三 本基金管理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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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依公共造產事業之性質,得設公共造產事業小組,並得置經理人專責 該公共造產事業之推展,其人員依相關人事法令辦理進用。 前項人員由主辦單位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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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 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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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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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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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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