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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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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 綜理查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查核事宜,均由縣長 指定高級人員兼任。置查核委員十九人,由縣長視需要就本府具有工 程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 之;外聘委員則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名單中依工程性質類別臨時遴 聘之。 前項本府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外聘委員每 次出席費新台幣二千元,外縣(市)者得另行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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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七人,由本府人員中具有工程相 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並得視業務量聘約僱人員協助辦理查核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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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核小組查核下列機關主(經)辦之工程施工事宜: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二)各鄉(鎮、市)公所。 (三)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四)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工程,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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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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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小組就機關辦理工程施工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 資料,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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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查核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查核 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查核。 本府發現機關辦理工程施工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 之指定。 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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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主(經)辦機關應予協助及配合。 查核委員至主(經)辦機關辦理稽核監督時,應主動出示稽核小組之 書面通知及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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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核小組委員及其有關人員,致力於查核事宜,著有績效,得予以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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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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