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校車及幼童專用車之管理,確保 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
本規則所稱校車及幼童專用車係指本縣國民中小學、補習班自備之學生交
通車及在本府登記有案之托育機構之幼童專用車。 |
第 3 條 |
本規則所稱校車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 申請購置校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二 校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三 校車領牌後之備查事項。 四 校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項。
|
第 4 條 |
申請購置或受贈校車,應檢附本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機關申請牌照,並 於領牌後向本府報備。
|
第 5 條 |
托育機構載送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代。
|
第 6 條 |
校車超過出廠十年者,應即汰換。
|
第 7 條 |
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如附件一。 補習班及幼童專用車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字號。 校車車體外面繪製廣告,除車體前後兩面不得繪製外,其餘應依廣告物管 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且不得塗蓋車體兩側原有之標識。
|
第 8 條 |
校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記錄,且體格檢查合於 下列標準: 一 身體及心理狀態 (一)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二) 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三)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 視能: (一) 視力左右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上者。 (二) 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三)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 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 其他: (一)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應 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間,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宜者 。 (二) 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三) 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四) 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校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項之標 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
第 9 條 |
校車專供接送學生 (幼童) 其乘載人數須標識車前左右兩側,不得超過核 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並應派專人隨 車妥善照顧。
|
第 10 條 |
校車行車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向本府報備,其有變更或因特殊需要駛出報 備路線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幼童專用車不適用之。
|
第 11 條 |
學校、補習班及托育機構負責人對校車駕駛人應善盡督導管理之責。 |
第 12 條 |
校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 上保養,並於保養記錄卡 (如附件二) 載明以備檢查。校車之定期檢驗應 至監理機關辦理。
|
第 13 條 |
本府應不定期抽查,每年並應會同當地監理機關檢查一次以上,以維持校 車行駛安全。 若有違反檢驗規定者轉建請監理站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 14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