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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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訂定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 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改進教學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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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 規範如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能力指標之達成與否、學習表現程度、 學習態度優劣、學習進步情形為範圍,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 ,並重視學習結果之分析與變化。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 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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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每學期定期 評量次數應為二至三次,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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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進行。其實施方式 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各領域中實施要點之評量原則辦理。 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個別差異,參照各學習領域之內容與性 質,以獎勵輔導為原則,採用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 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或其他適當方式等為之,必要時,得視實際 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之學生評量方式,任課教師應將之納入學期教學計畫之中,於學期初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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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各學習領域成績之評量,依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 科技、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等七大領域分開辦理。國小一、二年級應將 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等三領域合併為生活課程進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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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各學習領域及選修項目成績之評定應本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二者並重為原 則。各學習領域及選修項目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各學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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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各校應針對前項之規範內容另訂 補充要點以作為評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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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 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至 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學生各項評量成績 每學期應至少通知學生及家長 (或監護人) 一次。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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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應妥善保存以供查閱。學生成績評量 結果及紀錄應本保密及維護學生權益原則,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 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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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評量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 學生畢業總成績在學習領域評量有四個領域以上,且日常生活表現評 量成績均評為丁等以上,准予畢業,由學校核發畢業證書。 二 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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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表由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訂定之。成績評量 相關表冊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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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因故無法參加定期評量之學生,其參與補考之資格、辦法及成績計算方式 由各校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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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國民小學施行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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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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