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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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失學國民係指設籍於本縣且年滿十五歲以上,領有身 心障礙 (殘障) 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 下簡稱鑑輔會) 認定,失學或未具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身心障礙 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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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教育由台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整體規劃,輔 導設有身心障礙班且附設補習學校之國民中、小學,辦理身心障礙國民成 人補習教育班別。前項補習教育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共同辦理,或委 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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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補習教育每班開班人數不得低於八人,至多十五人 ,得採複式教學。 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補習教育之修業年限,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 :分國小階段及國中階段,每階段修業三年。 一 國小階段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 為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期限為二年。 二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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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補習教育教學科目及時數: 一 每週教學時數:依一般國民中、小學附設補校之規定辦理。 二 教學科目及內容:參考同級、同類特殊教育學校 (班) 教學科目及內 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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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補習教育之成績查考依照國民中、小學同級、同類 特殊學校 (班) 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取得國小階段身心障礙國民成人 補習教育班高級部結業證書者,得在銜接就讀國中身心障礙國民成人補習 教育班,成績及格者取得國中階段身心障礙國民成人補習教育班結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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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失學身心障礙國民成人補習教育班教師應優先遴聘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且 富教育熱忱者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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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各單位辦理各級各類身心障礙國民成人補習教育班,本府將定期及不定期 訪視 (評鑑) ,辦理績效良好者,依規定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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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辦理身心障礙失學國民成人補習教育之經費按年度預算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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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特殊教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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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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