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臺東縣各鄉(鎮、市)公所依法規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得請求刊登臺東
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本府公報)。
刊登本府公報內容、時間及作業規定,依臺東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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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刊登本府公報,依主辦單位編排版面,每頁收費新臺幣一百六十五元,不
滿一頁者以一頁計。
前項每頁為A4紙張單面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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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請求刊登本府公報者,應由請求機關承辦人攜帶稿件影本及電子檔送臺東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簽收,經主辦單位核算刊登費用後,開立
繳款書,由請求機關承辦人持往本府財政單位繳納。
請求機關承辦人於繳納刊登費用後,應將繳款收入通知聯送還本府主辦單
位,以憑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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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公報出刊後,如發現刊登內容有誤,其屬本府主辦單位疏失者,由本府重 刊或刊登更正啟事;若屬請求機關承辦人疏失者,本府得應請求機關要求 ,重刊或刊登更正啟示,其收費標準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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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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