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幼稚教育,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 委託民間興辦幼稚園,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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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以本府教育局為主管單位。但使用學校經管之土地建物設備者,由 該校負責監督、管理、簽約及點交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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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受託對象為非營利機構及有志從事幼稚教育之個人,並由本府以下列條件 公開徵求遴選: 一 具有研擬及推動受託辦理幼稚園事項能力者。 二 具有興辦幼稚園之資力且財務健全者。 委託方式及遴選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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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由本府或學校提供之土地、建物或硬體設施設備,其所有權屬於本縣,由 本府或學校列冊管理;其設園不足之其他設備由受託單位自行購置。 依本辦法提供之土地限於縣有土地,國有土地不得委託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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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委託期間,受託單位以所委託計畫案之機構名義募得之設施設備 (含政府 機關補助購置) ,均應於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內,連同本 府或學校提供之土地、建物或硬體設施設備,無償辦理點交後,交歸本府 或學校;其有毀損、遺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期間,縣有土地或建物若需增 (修) 建,應經本府同意始得增 (修) 建,並以本府為起造人。增 (修) 建部份於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應 併同前項建物設備無償辦理點交;其有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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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委託期間土地及建物之房屋稅、地價稅由本府負擔,其餘稅捐、規費均由 受託單位負擔。受託單位另需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且 受託單位未違約時,由本府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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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使用土地及建物之權利金比照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租金計算方式 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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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受託單位應依本縣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 用,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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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府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幼稚園設備修繕費及相關業務費,每名幼兒每年新 台幣一萬元,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分二期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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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受託單位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基金存款至少需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並 應列冊管理。如有接受外界之捐贈,亦應列帳管理,且須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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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受託單位依會計年度定期提報所有財產、經費概算決算及預算分配、收支 明細表、園務工作報告、人員配置、教職員名冊等專案報請本府核備,其 中有關縣有財產部分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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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受託單位須於契約簽訂日起六個月內依照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 則、幼稚園課程標準、幼稚園設備標準、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高級中學 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置幼稚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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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受託單位應受本府及學校監督、管理,並接受各項輔導、考核及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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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契約終止時,受託單位之園童由受託單位妥善安排處理之;必要時得由本 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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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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