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對本縣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遇有重大急難之婦女及其未成年子女 ( 以下簡稱個案) 提供臨時安置處所,以紓解其危困並協助其身心復健,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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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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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安置: 一、患有精神病者。 二、患有法定傳染病者。 三、患有嚴重疾病者。 四、有吸食或施打違禁藥品之習慣未經勒戒者。 五、其他不適宜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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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安置期間以五日為限,如因下列情事,經本府同意得酌予延長。 一、個案身心之傷害尚未復原,需要持續做治療及復建工作。 二、個案正在進行法律訴訟中。 三、個案之生命處於被脅迫困境中。 四、個案仍在尋找職業中,又無適當之親友可以投靠。 五、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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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經評估認可,通知離開安置處所而拒絕之個案,由安置處所函知本府負責 辦理離開手續,在未離所前之費用由個案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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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個案於安置期間由本府或委託安置機構安排心理輔導、醫療輔導、法律諮 詢、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必要協助,但本府應負責個案之探訪及協調工 作,以協助其重返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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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個案於安置期間所需之生活、醫療等費用,由本府負擔;委託安置處所安 置者,其費用計算方法如下: 一、緊急安置費用 (含住宿費、膳雜費及其他雜支) :婦女每日安置費用 新臺幣八百元,含有同行子女者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依實際安置天數 計算之。 二、個案輔導事務費 (含行政費用) :每案每月新臺幣四千八百元,未滿 半月者,以半月計;超過半月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醫療費:個案如受傷或罹患疾病,得由安置處所協助轉送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院就醫;但偏遠地區或因緊急情況之傷病需就醫者,可至鄰近 醫院就醫。每案補助費用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如有特殊狀況,得以 專案申請,其費用補助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補助費用由安置處所檢具證明文件 (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 、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 向本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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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辦理本縣婦女緊急安置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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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為實施本自治條例,本府得訂定相關自治規則及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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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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