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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分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設本府文化處文化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協助本府共同推動文化業務及各項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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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團址設於本府文化處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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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團受本府文化處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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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團由全體志工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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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團志工幹部置下列人員:
(一)團長一名,副團長一名至二名。
(二)視覺藝術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三) 藝文推廣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四) 圖書管理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五)文化資產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六)表演藝術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七)行政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八)總務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九)活動組: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
各組組員得依實際需要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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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幹部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需符合下列條件:
1.曾任本團幹部職務。
2.熱心團務、服務熱忱,年資需滿二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
(二)團長、副團長選舉及改選事宜:
1.團長任期定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團長亦同。
2.經志工大會選舉產生之,且選舉人資格以當年度本府文化處列冊志工為對象。
3.相關改選事宜及條件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三)各組組長、副組長之條件:年資滿一年以上,由團長提名,並經本府文化處備查後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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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權利義務如下:
(一)志工應配合本府文化處及本團之各項決定。
(二) 志工每個月至少須服務二次或六小時以上或一年七十二小時以上。
(三) 志工有參與各項會議、訓練、活動之權利及義務。
(四)志工有協助志工幹部完成交辦任務之義務。
(五)志工規則以不抵觸文化政策、目標及行政推動為準則。
本團應遵守本府文化處指導,並團結一致,以協助推動文化活動為第一要責,團員並應尊重本團領導,不服領導者予以規勸,規勸無效者得予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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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幹部職責如下:
(一)團長:
1.對外代表本團及全體志工。
2.籌畫及綜理各項團務工作事宜。
3.接受本府文化處交辦之任務及聯繫。
(二)副團長:
1.協助團長承辦事宜,團長無法履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2.協助本團各組工作事宜。
(三)視覺藝術組組長及副組長:協助本府文化處視覺藝術科辦理各項相關活動。
(四)表演藝術組組長及副組長:協助本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辦理各項相關活動。
(五)圖書管理組組長及副組長:協助本府文化處圖書管理科辦理各項相關活動。
(六) 藝文推廣組組長及副組長:協助本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辦理各項相關活動。
(七) 文化資產組組長及副組長:協助本府文化處文化資產科辦理各項相關活動。
(八) 行政組組長及副組長:
1.製作每月份排班表。
2.各項資料整理建檔。
3.開會及各項聯繫通知。
4.統計每月服務時數。
5.會議紀錄。
(九)總務組組長及副組長:
1.本團財務管理。
2.活動之採買事宜。
(十)活動組組長及副組長:
1.本團各項活動之規劃及執行。
2.活動攝影及提供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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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幹部會議:每月召開乙次,由團長召集幹部出席。
月例會:每月召開乙次,由團長召集、本團團員出席,討論提案或本府文化處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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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團經費來源由本府文化處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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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團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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