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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開闢財源增加縣庫收入,並使公共資 源有效運用,以最小成本發揮最大效益原則下,透過開源及節流分享 方式,鼓勵各機關落實開源節流,以提高財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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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為評鑑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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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評鑑事宜,設評鑑小組,召集人由縣長指派,評鑑人員由
本府主計處、計畫處、人事處、政風處及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等單位主
管組成,並得邀請辦理單位列席說明,其行政業務由財政及經濟發展
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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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以開源及節流兩大部分分別計算基數,以為獎勵之參考依據:
(一)開源部分項目如下:
1.新增稅、規費及罰鍰等財源,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三十計算基數;如
為中央立法新增,則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五計算基數。
2.稅課收入區分如下:
(1)擴大稅基及稅源:
A.清查及評定房屋稅價格,按新增稅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B.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致增加稅收,按新增稅額百分之十
計算基數。
(2)清理舊欠,按新增清理欠稅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3.規費及罰款收入區分如下:
(1)合理調整現有規費收費基準:
A.由中央調整,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五計算基數。
B.由業務單位調整,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2)清理應收未收罰鍰,按新增清理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3)餘依新增收入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4.財產收入區分如下:
(1)財產出租或出售及利用
A.動產,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B.不動產,按新增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2)財產孳息,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5.其他收入區分如下:
(1)公共造產收入,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2)挖掘道路收費,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3)土方銀行,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4)追繳都市計畫樁毀失或移動賠償費,按新增金額百分之二十計
算基數。
(5)其他非屬上開其他收入部分,按新增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6、捐贈收入:
(1)動產;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五計算基數,並以繳入縣庫為限。
(2)不動產:按捐贈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並列入當年度財產者為
限。
(二)節流部分項目如下:
1.屬縣自籌款部分如下:
(1)一般經常性業務經費(不含人事費),按繳庫(或節流)金額
百分之三十計算基數。
(2)計畫型經費,按繳庫(或節流)金額百分之十計算基數。
(3)節流之創新計劃,按繳庫(或節流)金額百分之五十計算基數。
(4)其他,視其性質按繳庫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計算基數。
2.屬上級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如下:
(1)結餘款無須繳回,按繳庫金額百分之二十計算基數。
(2)其他,視其性質按繳庫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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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開源或節流業務,其核列基數以各業務單位辦理績效之百分之七 十為原則,餘百分之三十提請評鑑小組審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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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中央各機關辦理考核結果,致一般性補助款增加(或減少)撥入縣 庫者,按所增加(或減少)金額一定百分比,提請評鑑小組討論,併 入各承辦單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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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業務單位年度計畫未執行,遭補助機關收回者,提請評鑑小組決議 核減獎勵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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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開源或節流措施經比較前後年度未增加時,原則上不予獎勵,惟如 屬特殊性質無法以前後年度作比較時,專案提請評鑑小組決議其獎勵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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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結果依下列方式計算辦理獎勵:(經核算後總奬勵金額大於預算
額度時,按比例調整至預算額度內辦理)
(一)總基數在 100,000 以下,不辦理獎勵。
(二)總基數在 100,000 至 1,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10 %之獎勵。
(三)總基數在 2,000,000 至 2,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9.5%之獎勵
。
(四)總基數在 3,000,000 至 3,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9%之獎勵。
(五)總基數在 4,000,000 至 4,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8%之獎勵。
(六)總基數在 5,000,000 至 6,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7%之獎勵。
(七)總基數在 7,000,000 至 8,999,999 間:給與總基數 6%之獎勵。
(八)總基數在 9,000,000 以上給與總基數 5%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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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金額每一評鑑單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個人以不超過 新台幣五萬元為原則,特殊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專案簽請縣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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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開源或節流項目由數個單位或機關(含幕僚單位)辦理者,其 獎勵金之分配由評鑑小組邀集相關單位或機關決定分配比率,涉及 政策決定者應分配相關決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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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評鑑獎金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式辦理,獎金之支用以預算所列用途為 限,各單位所獲獎金之分配、使用由各單位自行斟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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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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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於每年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辦理本要點所定評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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