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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所需相關支 援服務,降低學習及生活上障礙,提昇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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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公私立幼兒園,持有身心障
礙手冊、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證明或經「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確認為身心障礙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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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助理人員資格為就讀學校無法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並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就讀普通班或特殊教育班,障礙狀況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 動進行者(如過動兒、自閉症、情緒障礙.. 等)。 (二)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學習之相關支持服務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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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助理人員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受理各校申請。 (二)受理單位: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後,送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彙 整。 (三)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1.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或負責單位檢附申請表、計畫書、身心障礙 手冊正反面影印本或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證明或經鑑輔會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公文影本。 2.經鑑輔會審查後通知原受理單位並轉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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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經核定補助學校助理人員人數,學校可依實際需求進用同一助理人
員,唯服務時段不得重複,服務工資以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
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每月不超過四十個小時。但經鑑輔會另案核
定者不在此限。
(二)助理人員之申請經核定後,由就讀學校依據審核通過之時數,於每
月五日前向本府教育處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三)學校於僱用助理人員時,應優先進用身心障礙學生家屬。
(四)如學生離校,本項支援服務立即終止。
(五)本要點僱用之助理人員,屬部份工時人員,依規定辦理勞保、健保
、提撥退休金,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
「臺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臨時雇員進用要點」之相關規定。
(六)學校進用助理人員時,每學期應自行辦理教育訓練二小時(形式可
多樣化),並核發研習證明及送本府教育處留存,以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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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或公益彩券基金相關經費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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