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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 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為落實政府採購法 (以 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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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三 級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主辦機關應 於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之規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份,承攬廠商 (以 下簡稱廠商) 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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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級品質管理作業」,係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攬廠商為確保公 共工程之品質,依「臺東縣政府公共工程三級品質管理工作項目表」 (如附表一) 辦理品質管制、品質保證及品質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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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事項,應依「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辦理,並列為工程契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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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期限內提報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 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 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則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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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品質計畫之內容,除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其內容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 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 工檢驗程序、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 之管制等項目。 (四) 公告金額以下工程:主辦機關得同意免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之 內容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訂頒之「監 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前項管理責任,應包括品管組織、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 ) 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等項目。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廠商會同監 造單位取樣,並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 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 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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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廠商擬定品質計畫,經廠商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送監造單 位審核後轉請主辦機關核備;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 主辦機關得展延提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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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廠商應確實依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 成檢查後,覈實填報自主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 (其屬 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並經監造單位查驗 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監造單位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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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辦機關應將下列事項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於「施工廠商品質管制 規定」內: (一) 品管人員之人數 (如附表二) 。 (二) 品管人員之資格:應具相關工程經驗,並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 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 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 品管人員。 (三)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四)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登錄表 (如附表三) 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經機關核定 (七日內) 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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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二) 依工程契約規範對各項施工材料、設備提出出廠證明、檢驗文件、 試驗報告等品質文件,會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設備檢試驗,並簽認 。 (三) 依工程契約、設計圖、施工規範及品質計畫對各施工作業進行檢查 ,詳實記錄自主檢查表並簽認。 (四) 研提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 工程缺失追蹤改善,並填具不合格品改正紀錄表。 (六)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七)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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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辦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應 於文到後兩週內完成更換: (一) 品管人員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 品管人員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 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評列為丙等者或其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 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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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 作重點如下: (一) 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 紀錄表。 (二) 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三) 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四)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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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監造廠商之施工品質保證作業之事項,應依「監造廠商品質保 證規定」辦理,並列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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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辦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並提報監造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 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及其他必 要事項。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 程序及標準。 (二)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組織、施工品質 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 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三) 公告金額以下工程:主辦機關得同意免提報監造計畫。監造計畫 之內容請參照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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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下列事項: (一) 監工人員資格: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九點第 二款規定,設立符合品質管理訓練資格之監工人員。 (二) 監工人員人數: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三) 監造人員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 求時,主辦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四) 監造單位應於開始監工前,將監造人員登錄表 (如附表四) 報經 機關核定 (七日內) 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廠商監造不實,致主辦機關遭受損害時,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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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二) 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 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 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三) 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 質查核紀錄表。 (四)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五) 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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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辦機關興辦工程,應依照「臺東縣政府公共工程品管費用編列標 準表」規定 (如附表五) ,編列品管費用。 廠商應檢附品質管理文件紀錄,以作為品管費用估驗計價依據: (一) 品質計畫。 (二) 自主檢查紀錄。 (三) 不合格品改正紀錄表。 (四) 施工隱蔽照片。 (五) 其他經主辦機關要求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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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辦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 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查核工作,並留下紀錄文件。發現缺 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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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府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成立「臺東縣政府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查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所轄鄉 (鎮、市) 公 所、代表會辦理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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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查核列為待改善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主辦 機關得依契約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且依契約罰 則辦理。情節嚴重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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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對於查核列為優等工程,得由本府推薦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 獲選為「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者,其主辦機關、廠商、設 計、監造單位,得提報縣務會議予以表揚,並自公告日起給予二年 期間之獎勵。 前項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各主辦機關之採購,得以下列方式獎勵 。但該獎勵須載明於該採購案招標文件: (一) 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議 價或比價。 (二) 採公開評選之採購,自公告日起二年內得列為評選項目參考。 (三)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以減收,減收額度以不 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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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廠商在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予以公告撤銷獎勵: (一) 有違反營造業法相關罰責,並經主管建築機關警告或停業處分者 。 (二) 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有案者。 (三) 違反建築師法、技師法,建築師或技師受懲戒處分者。 (四) 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者,但經註銷或已逾拒往 期限者,不在此限。 (五) 在本縣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致在工作場所發生勞工死亡災 害,或一次罹災傷害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者。 (六) 在本縣轄區所承造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七) 在本縣轄區所承造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遭幅射污染建築物。 (八) 在本縣工程經施工查核小組查核被評列為丙等。 經公告撤銷獎勵外,已與其簽立契約之主辦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於期 限內補足原獎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款 中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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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未訂有規定者,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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