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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依據: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善用社會資源,協助 為民服務工作,徵求具服務熱忱且熱心公益之人士,協助本府及縣民 服務中心為民服務、施政宣導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紓解服務人力之 不足,特依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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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之召募、甄選、訓練、獎勵: (一)志工召募方式: 由本府計畫處就本府服務台暨縣民服務中心所需志工人力適時自行 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並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但集 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二)志工召募對象: 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之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退休員工、現職人員 之眷屬、家庭主婦、會計師、記帳業者、土地代書等專業人士暨大 專、高中、職學生等具高度服務熱誠之民眾,擇優組成志願服務隊 ,名額視需要決定之。 (三)志工甄選方式: 由申請人填具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附表一),送交本府服務台或 縣民服務中心,就熟諳為民服務流程、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 優及具高度服務熱忱、熱心公益之對象擇優遴選,報請單位主管核 定後任用之。 (四)志工訓練、管理方式: 1.志工應參加服務單位安排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共計十二小時) 及特殊教育訓練(服務措施講習),以充實服務知能,並提昇志 願服務工作品質。 2.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 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違者,服務紀錄 不予採計。 3.服務單位應設置志工資料卡(附表二)、請假單(附表三)、服 務記錄表(附表四)、平時考核紀錄表(附表五之一)、獎懲評 議表(附表五之二)等,以建立完整基本資料,並應由各服務單 位指派一人擔任志工輔導員,負責工作之安排、輔導、聯繫暨負 責志工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 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4.志工聘任,採一年一聘,由本府頒發聘書聘用,各用人單位按服 務志工之「志願服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確實考評,並依「年 度志願服務人員獎懲評議表」審慎嚴謹、公正客觀的評鑑考核, 考評結果為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乙等者(七十分以上,不滿八 十分)予以續聘;另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或丁等者( 不滿六十分),詳實敘明不適任具體事實,不予續聘。 (五)志工之考核: 1.服務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頒 發獎品(牌、狀)公開表揚,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 並註銷證號。 2.志工依服務單位之指示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者,由服務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之服務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六)志工之獎勵: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服 務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六) 。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3.志工從事為民服務工作,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者,服務單位應協助其向本府社會局辦理公開獎勵作業 之申請(附表七)。 4.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 檢附志願服務記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服務 單位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等覈實審查後,發給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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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範籌: (一) 輔導民眾填寫各項申請書表。 (二) 協助服務櫃台諮詢服務。 (三) 引導民眾至各櫃台或聯繫承辦人洽辦業務。 (四) 協助民眾送件及櫃台核發文件之收件、取件之傳遞。 (五) 協助大型為民服務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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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守則: (一) 志工於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府志工輔導員及志工服務團隊幹 部之指導並穿著服務背心,衣著整齊,按時簽到、退。 (二) 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如有請假之需要時,須事先 辦理,如有緊急情況,須知會志工服務團隊幹部或服務單位志工輔 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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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時間及服務方式: (一) 服務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 ,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方式為之。另於各項辦理大型宣導活動及其 他業務較繁忙期間,得增加志工工人數或洽商志工延長服務時間。 (二) 經排定之輪值人員請假,應事先自行覓妥代理人 (限本府所屬之服 務志工) ,並通知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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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府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 受損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務工作。 (二)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或假借本府名義,滋 生不良後果者。 (三)無故未按時出勤達五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四)第三點第四款第四目評鑑結果而不予續聘者,收回志工服務證;於 年度中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服務單位提 出申請備查後,除志工服務證外,志工團體保險保險證及聘書一併 收回,由服務單位自行統籌保管,並將異動人員名單通報本府計畫 處研展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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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權利及義務: (一) 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提供適當之環境,俾利從事服務工作。 (二) 義務: 1.遵守服務單位訂定之服務守則及規定。 2.參與服務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3.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4.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 ,應保守秘密。 5.妥善保管、運用服務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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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待遇及福利: (一) 原則上為志願性無給職,於本府經費許可,得按實際到勤紀錄,發 給每人每日餐點補貼代金新台幣八○元,由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於 次月五日前造冊核發。 (二) 本府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 本府得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舉辦志工聯誼活動。 (四) 志工得參加本府各項社團活動。 (五) 志工及其眷屬得自費參加本府舉辦之自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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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務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計畫處研展 科,以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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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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