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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展家庭教育業務,特依家庭教育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臺東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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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 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 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 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 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 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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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 兼任;委員九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聘請專家學者、機關、團體代表 共同組成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但其任期至原遺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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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家庭教育人員指派之, 負責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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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以每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代理人;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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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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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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