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辦法評鑑對象,為臺東縣境內除托嬰中心及早期療育機構外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 |
第 3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 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之執行,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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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
二、相關專家、學者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
第 5 條 |
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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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前項評鑑項目內容,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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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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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 、程序及等第基準,由評鑑小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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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得依其規模核發獎牌或 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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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 補助一年。 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備查;本府應 遴選適當之專業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 本府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九個月內應辦理機構複評,經複評成績為乙等以上 者,得解除第一項停止補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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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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