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並落實申 請者付費之精神,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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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 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籌設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九萬 元正。 二、籌設面積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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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取得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不另收費 。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各款規定收費: 一、申請變更面積擴大超過原核定計畫面積未達二分之一者,依前條規定 二分之一收費;申請變更面積擴大達原核定計畫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依前條規定收費。 二、增加或變更觀光遊樂設施項目或增加開發強度,依前條規定二分之一 收費。 三、同時申請前二款之事項,依收費較高之標準收費。 依前項申請變更面積不含土地重劃或地藉圖重測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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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並經查核文件齊備後,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審查 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 ,其延期繳納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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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人得以現金、銀行本票、即期支票或郵政?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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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費。但倘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 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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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至 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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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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