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臺東縣托兒機構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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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托兒機構應以提供下列服務為目標: 一、兒童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二、兒童健康管理。 三、兒童教保服務。 四、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家庭輔導。 五、其他有益兒童身心發展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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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托兒機構依收托業務、收托方式及設立單位之不同,分為以下各類: 一、以收托業務區分: (一) 、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 、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 、安親班: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二、以收托方式區分:。 (一) 、半日托:每日收托持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為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 、全托: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時以上者。 (四) 、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者,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學童家長有出具同意書 者,不在此限。 三、以設立單位區分: (一) 、公立:由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及本縣轄內各鄉鎮市公所 設立者。 (二) 、私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 托兒機構之設立、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能辦理收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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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托兒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其標準如下: 一、活動室: (一) 、嬰兒活動室:提供安靜不受干擾,有利嬰兒發展學習的安全環境。 (二) 、幼兒活動室:提供多元性的活動環境,以利幼兒依興趣、能力及 發展階段完成學習活動。 二、遊戲空間:設置供嬰幼兒進行體能、律動及遊戲活動等之設備及防護 設施。 三、保健室:置於清靜及易於照顧地點,備置保健櫃、標準型身高體重計 、燈光式視力檢查表、保健床、寢具、屏風、急救用品、急救手冊及 測光器等。 四、寢室: (一) 、保持乾燥、空氣流通、溫度適宜、光線柔和,以提供舒適之休息 環境。 (二) 、嬰幼兒應有專用之小床、床墊,或舖設離地架空之木質或塑膠地 板。 (三) 、設置區隔寢具收納櫃,以利個別收藏。 五、廚房:與活動室、遊戲空間及廁所保持適當距離,以保衛生安全。 (一) 、備有排煙或排氣設施。 (二) 、備有洗滌、沖洗、有效殺菌之三槽式洗滌槽。 (三) 、餐具、炊具、調理桌及洗滌槽材質使用不鏽鋼製品,以利清洗消 毒。 (四) 、備有分開使用之生、熟食專用砧板及刀具。 (五) 、以專用高溫殺菌櫃消毒存放餐具、炊具。 (六) 、備有收藏空間足夠之冷凍、冷藏冰箱或冰庫。 六、盥洗設備:鄰近活動室與遊戲空間,以利幼兒使用及教保人員照護。 (一) 、每十名幼兒設置幼兒專用馬桶一套。 (二) 、每十名幼兒設置一個水龍頭,洗手台高度應適合幼兒使用。 (三) 、洗手台設置鏡子、肥皂及擦手巾或紙等。 (四) 、設置冷熱水、沐浴設備及止滑設備,瓦斯熱水器裝置室外。 七、辦公室或會議室:辦公室可兼作會議室或接待室,依其功能備置適當 設備及用品。 八、調奶台:設置冷熱飲用水、消毒鍋、奶瓶清洗用具及副食品製作器具 等。 九、護理台:設置洗手台、身高體重計、置物櫃、軟墊等。 十、餵奶室:獨立設置或以活動拉簾區隔。 十一、貯藏室:內設櫥架,保持乾燥,空氣流通。 十二、幼童專用車: (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臺東縣各級學校校車及幼童專用 車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車身應加添立案字號及立案托兒所標誌。 (三) 、車輛應定期保養,其定期檢驗應至監理所 (站) 辦理。 十三、照明設備: (一) 、活動室光線良好,桌面照明度二百五十燭光以上。 (二) 、適當設置照明設備以避免光源閃爍。 (三) 、若需輔助照明,宜使用雙管日光燈。 其他衛生保健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安全等,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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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設施,依兒童之年齡及需要不同,應有不同設備,設備 內容如下: 一、托嬰中心: (一) 、寢具:床、床單、枕頭及被褥等。 (二) 、食具:奶瓶、水杯、長柄匙及碗等。 (三) 、玩具: 1.大動作發展類:如安全木馬、推拉玩具、坐式玩具車、三輪車 、呼拉圈、海綿球、彩色球及彈力大球等。 2.語文類:如圖畫書、小錄音機、錄音帶、布偶、家家酒用、各 類衣物及裝飾品等。 3.操作能力發展類:如黏土、安全大蠟筆、各種紙類、安全剪刀 、漿糊、建構玩具、彩色積木、簡易拼圖、玩具小汽車、發條 玩具、沙箱、桶子及鏟子等。 4.感官發展類:如旋轉音樂盒、玩具樂器、鏡子、沙包、配色玩 具及豆袋等。 5.其他:如磁鐵式玩具和板子、安全小桌椅、小箱子、小籃子、 紙盒、乾淨的瓶罐等。 二、托兒所 (含安親班) 設備: (一) 、室內設備: 1.美勞類:如各種紙類、雕塑材料、縫織材料、拼貼及建構材料 、顏料、黏貼固定工具、裁切工具、雕塑工具、各類筆刷、印 刷工具、畫架等。 2.操作類:如各類型積木及配件、組合玩具、串珠、拼圖、沙水 箱及玩具、本工桌及工具等。 3.益智類:如日曆、時鐘、地球儀、各類標本及模型、簡易度量 衡教具、智力遊戲玩具、數概念教具、簡易科學實驗器具、電 腦相關設備等。 4.扮演類:如各類扮演衣物、用具及裝飾品、填充玩具、布偶及 偶台等。 5. 語文類:如圖畫書、收錄音機、耳機、故事錄音帶、相簿、 空白錄音帶、白板、書寫工具等。 6.音樂律動類:如收錄音機、各式樂器、琴、球、各類室內體能 器材等。 7.其他:如日常生活教育類及視聽器材、桌、椅、教具櫃、個人 工作櫃、幼兒作品欄等。 (二) 、室外設備: 1.體能類:如攀爬架、滑梯、鞦韆、平衡板、各式球類、旋轉或 搖動器材、輪車器具等。 2.綜合設施類:如遊戲小屋、活動器材儲藏室、草皮、花圃、菜 圃、園藝工具等。 3.無結構遊戲類:如沙坑、戲水池等。 房舍、設施及設備均應定期維護與修繕,以確保嬰幼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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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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