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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 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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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遊憩設施項目應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規定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事項且供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之遊憩設施 、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及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等為限。屬 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或依規定 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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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遊憩用地內應視實際需要或有關規定劃設道路、停車場、保育綠地、 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 前項保育綠地設置比例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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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為一般旅館使用設置規模不得少於 1 公頃。 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面積規模,於離島建設條例、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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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附件一) 。 (二) 土地登記謄本 (以最近 3 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地籍圖謄本 (土 地使用範圍,以著色標明)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 式。 (三)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 (四)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亦無商業登記之自然人,請 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五) 興辦事業計畫。 (六) 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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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件二) : (一) 觀光產業分析 (事業需要性、計畫可行性、與相關政府計畫及政策 之配合情形、當地產業分析、市場評估及引進產業別之衝擊分析) 。 (二) 計畫構想 (計畫位置及範圍、土地適宜性分析、預估開發模式、開 發效益、開發預定進度、事業項目及事業內容) 。 (三) 經營管理計畫 (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推廣、 活動與設施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 (四) 財務計畫 (資金需求、籌措方式、成本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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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興辦事業計畫在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同意,其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6 個月內補正, 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 其展延次數以 2 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 1 年,逾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倘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本府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後駁 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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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本府核准後,應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向本 府申請土地使用變更,並依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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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製作變更內
容對照表,報本府備查:
(一)變更計畫案名且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性質及實質內容。
(二)變更設施配置、名稱未影響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設施種
類及項目,且建蔽率及容積率在原核定計畫範圍內。
(三)變更原核定之開發期程且不影響各期之開發內容。
(四)配合政府辦理地籍異動或興辦公共設施而致基地面積增、減。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應製作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其辦理程序同新
申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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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依第八點所核准之函失其效力,已完成變更 編定者並通知地政單位回復原編定類別: (一) 申請人於核准函發文日起1年內,未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 使用變更者。 (二) 申請人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使用變更遭駁回者。 (三) 未依開發預定進度完成興建者。 前項核准函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其展延 以 2 次為限,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倘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本府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後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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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辦理新設或變更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案,必要時,本府得邀請有關 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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