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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強化本府計畫及預算編審作業程序 ,有效運用有限財源,發揮整體效益,以達成各項施政目標,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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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建設計畫先期作業 (以下簡稱先期作業) ,係指本府 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編訂下年度施政計畫前或年度中申請中央政府補 助之計畫,研擬具體實施計畫草案,並據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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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重大建設計畫,係指經費額度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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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為辦理先期作業,應設置審查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 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秘書業務由計畫室辦理。 (一) 財政局局長 (二) 主計室主任 (三) 計畫室主任 (四) 財務管理課課長 (五) 歲計課課長 (六) 企劃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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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於訂定年度施政計畫或申請中央補助計畫前, 應先行擬定執行計畫,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益、協調及影響 ( 含社經及自然環境影響) 等因素詳加評估後,填具先期審議表 (如附 表) ,連同計畫書提送先期作業秘書單位,據以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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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執行中之延續性重大建設計畫,其內容有變更 者,應辦理先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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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研訂重大建設計畫草案,涉及其他單位 (機關 ) 權責者,均應先行送請相關單位 (機關) 研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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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先期作業時,得邀請計畫主管單位 (機關) 派員列席,就送審計 畫提出說明,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審議或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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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所研訂之重大建設計畫,未經先期作業者,不 予核列預算或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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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所研訂之重大建設計畫,具有績效或能發揮特 定效益者,由本小組送請縣長核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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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先期作業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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