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如戶
政、地政、工商、衛生等各項規費、罰鍰與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
)之印製、領用、登記、保管、稽核及銷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
二、本要點以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為主管單位,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及
領用以本府主計處為管理單位。
|
|
三、為配合全面電子化作業,各項收入憑證以電腦票證為原則。使用機關
學校如遇特殊情形未能立即實施電腦連線,導致無法列印電腦票證時
,可另行開據。當電腦回復正常運作後,應補登於電子化規費罰鍰系
統內。 |
|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除電腦票證及下
列各款得自行印製外,餘均由本府主計處統籌處理:
(一)臺東縣稅務局之各項稅捐單照。
(二)因業務實際需要專案簽奉核准者。
|
|
五、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臺東縣稅務局領用各項稅捐單照由該局自行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外,餘應由各單位指定人員
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及收發等事。(格式如附表一)
|
|
六、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機關學校或單位,向本府或專案簽奉核准之機關
學校或單位自行印製單位領用時,應填具「各項收入憑證請領單」(
格式如附表二),載明請領憑證種類、數量,由管理單位或各指定人
員檢發,請領機關學校或單位並應依請領單所載編號分別點驗登記,
空白收入憑證應由使用機關學校會計單位負責保管。因應電腦化作業
,其請領單以電腦系統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
七、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領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辦理憑證之領用、保
管及查核,各項報表之填報及銷毀程序說明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1.各項規費及罰鍰:於每月五日前產製上個月「臺東縣各機關徵收
行政規費罰鍰自我檢查表」(以下稱規費罰鍰月報表,格式如附
表三)報核。因應電腦化作業,其報表以電腦系統自動統計產製
者,格式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2.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於活動期間按日產製「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日報表」(以下稱自行收納報表,格式如附件四)並陳核
,活動結束後應產製「自行收納報表(期間)」會簽主計處及財
經處辦理結案;但非活動性質收納之款項,其報表得按月產製並
陳核。如以電腦系統自動統計產製者,格式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
3.月報表之銷毀:規費罰鍰月報表或按月產製之自行收納報表,應
自年度總決算公布日起保存至少三年,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主
計處及財經處並經縣長同意,得予銷毀。
(二)府外各機關學校:
1.按日產製自行收納報表,並於每月五日前產製上個月規費罰鍰月
報表或自行收納報表(期間),簽會會計單位並陳核機關首長後
,由會計單位自存,免報送本府。
2.辦理前款各項報表之銷毀,應自年度總決算公布日起保存至少三
年,於保存年限屆滿後,簽會會計單位並經機關首長同意,始得
為之。 |
|
八、受理申請案件開立憑證,承辦人員應逐日將使用份數、收據號碼及實收
金額列印日報表,連同繳款書(公庫送款單)送出納管理人員核對點收蓋
章後繳庫存查。各領用機關學校主管應隨時抽查各項憑證使用及徵解情
形是否相符。 |
|
九、各機關憑證存根聯請自行審核並予保存,主管單位及管理單位得隨時派
員抽查及輔導,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依情節予以議處。 |
|
十、各機關學校經收預算內款項,應依臺東縣縣庫規則第七條規定於收納當
日或次日暫存該機關學校保管金(款)專戶,除機關學校所在地距縣庫代
理機關或代辦機關在十公里以上者,至多得保管五日內並應於七日內彙
繳縣庫。
|
|
十一、使用各項收入憑證所收之規費、罰鍰逾年度申請退還者,各機關學校
應檢附該收入憑證(原繳款人收據),詳述退費原因報由本府業務主
管單位簽核辦理退費手續。 |
|
十二、領用單位(如保管人員、填用人員或經收款項人員)遺失收入憑證者
,應將遺失原由、憑證種類、數量、號碼及相關資料報經機關學校主
管查明屬實後陳報本府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懲處。 |
|
十三、收入憑證之銷毀:
(一)已使用之收入憑證:
1.各項規費及罰鍰應保存十年,已逾保存期限應於次年三月填用「
憑證銷毀清冊」(格式如附表五),報請本府財經處轉審計部臺
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核備後統一銷毀。
2.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由使用單位保存至少二年,保存年限屆
滿後,應報本府主計處核准後始得銷毀。
(二)空白收入憑證因故擬銷毀者,應妥善保管至少二年,保存年限
屆滿後,應報本府主計處核准後始得銷毀。
|
|
十四、各機關學校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收入憑證詳細
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
期,以明責任。 |
|
十五、違反第三點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者,其涉刑責部分應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涉行政責任部分依有關規定懲處。 |
|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東縣縣庫規則、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行政
罰鍰案件及執行憑證管理作業要點、國庫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
理。 |
|
十七、各鄉(鎮、巿)公所關於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得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未訂定者比照本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