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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收視戶權益,促進有線電視產業
健全發展,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設立臺東縣
有線廣播電視 (播送) 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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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
縣有線廣播電視 (播送) 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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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 9 人,本府副縣長及業務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並由副 縣長擔任召集人。其他 7 位委員由本府遴選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 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專家學者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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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由縣長聘任,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 2 年,期滿得 續聘之,但續聘以 1 次為限。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 ,並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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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有線廣播電視 (播送) 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應於每年 8 月 1 日起 1 個
月內向本府申報收視費用,並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 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 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 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 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五) 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整體規劃。
(六)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替代文據。
(七) 公用頻道及自製節目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八) 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收視費用及文件,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完成初審後,送請本會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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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 1 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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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參加會議,亦不得代行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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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必要時得邀請轄內外有線電視產業經 營者或相關公會、協會、學者及消費者代表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會 議表決時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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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置執行秘書 1 人,由業務主管單位之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 1 人,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遴選適當
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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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交通費及資料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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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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