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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稽核案件之選案原則: (一) 一般 (書面) 稽核: 1.每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下載擬受 稽核單位前 2 年已決標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由執行秘書 單位會同本府政風室人員抽選受稽核案件。其抽選總件數為預定 受稽核件數 1 倍以上。 2.自廠商提出異議或疑義案件中判斷,如有違反法令之虞者,主動 函請招標機關檢送相關資料進行稽核。 (二) 專案稽核: 1.每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篩選決標異 常採購案 (如:招標方式不當、不當分割採購標案、流標次數過 多、標比偏低或標價偏低、招標集中特定廠商、履約有重大延誤 等) 列為例行性專案稽核案件,其抽選件數為 3 件以上。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轉民眾或廠商檢舉案、民眾或廠商逕 送本府書面檢舉或陳情函、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函囑查處 之採購案、召集人逕行交辦查核、報載採購弊端等案件列為不定 期專案稽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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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案件分案程序: (一) 專案稽核 1.委員核派: 受稽核案件選案後,簽報召集人依採購案件性質核派具相關專長 之稽核委員,進行稽核。每組稽核委員以 2 人以上為原則,若 委員時程無法配合時,得以 1 位委員進行稽核,如時間充裕得 另行簽辦核派委員遞補。 2.稽核案件經核派後,應即函文通知受稽核機關備妥相關資料備核 ,並通知受派稽核委員。 3.受派實地稽核之委員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由執行秘書單位派車 前往受稽核單位。或通知受稽核機關備齊相關資料送受派稽核委 員。 (二) 書面稽核: 函請受稽核機關提送相關資料進行書面稽核監督。書面稽核案件依 案件性質及委員專長,分案簽辦交由稽核委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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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核報告提出時程: 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應於稽核完成後 15 日內提出稽核監督報告 及相關稽核事證資料影本,以辦理彙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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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核結果之彙整: (一) 每月將稽核委員或稽查人員之稽核報告予以彙整,並簽報召集人核 定。 (二) 稽核結果如有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簽報召開委員會或分組委員會 議決議後再依決議彙整稽核結果。 (三) 稽核結果如無疑義或其他特殊情形,則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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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結果之追蹤及結案: (一) 稽核結果核定後,應函送受稽核機關並限期於文到 2 週內,將改 善情形函報本小組,以利成果彙報。 (二) 非例行性之專案稽核或主動查核之案件,均應依文書作業規定辦理 。 (三) 對遲緩答覆之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以電話催辦,並作成電話紀錄 ,逾期 3 日仍未答覆者,應即發函催辦,直至結案為止。 (四) 稽核案件依規定,應每月彙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如彙送時 尚有未結案件,應送交執行秘書催辦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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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檔: (一) 以受稽核機關為單位,依稽核類別分為一般 (書面) 稽核及例行性 專案稽核案件分別製訂成冊,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二) 主動查核案件或非例行專案稽核案件,除其結果應併入 (一) 建檔 外,逐案將全部資料裝訂成冊,以利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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