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為照顧本縣離島居民,減輕經濟負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本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委託各該鄉公所執行。
|
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以設籍本縣離島行政區域滿六個月之居民及其外籍配 偶持有居留證滿六個月以上者。但軍公教人員不適用之。
|
第 4 條 |
補助機票限自戶籍地往返臺東市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每張票價蘭嶼臺東間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綠島臺東間新臺幣一百 三十元。但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四張為限。 二、老人、兒童、身心障礙享有半價優待者減半補助,每人每月仍以補助 四張為限。
|
第 5 條 |
申請人於搭機日起一個月內,持機票、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居留證) 、 印章申請補助。
|
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