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改善營農設 施,解決坡地旱作灌溉問題,藉資涵養水源,促進水土資源保育。特 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一條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
|
二、坡地旱作灌溉蓄水池(以下簡稱蓄水池)係為山坡地農牧經營所需構 築儲水設施,以提供乾旱救災,平時噴藥,農具洗滌及滴灌、噴灌等 使用。
|
|
三、蓄水池申請興建對象,以持有私有農地或合法承租山坡地宜農牧地且 無償提供之土地,並實際從事耕作農戶為限。
|
|
四、申請蓄水池容量以其灌溉面積為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灌溉面積以其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面積為準,其申請蓄水池容量 1 00 公噸者,面積應超過 0.5 公頃。 (二)蓄水池容量 200 公噸者,面積應超過 1.0 公頃。200 公噸以上 餘此類推。
|
|
五、灌溉蓄水池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件如下: (一)灌溉蓄水池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申請使用灌溉蓄水池切結書。(如附表二) (三)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如附表三)承租公有土地者應出具出租機 關之同意文件。 (四)公有土地承租契約書、或私有土地權狀影本。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地籍圖謄本。 (七)戶籍謄本。
|
|
六、受理申請案後,本府得派員擇期勘查,其外業認定原則如下: (一)施設地點不得妨礙天然水道、流路等。 (二)施設地點不得位於地形陡削、地質破碎等。 (三)施設地點不得位於土質鬆軟不穩定處。 (四)施設地點不得位於妨礙他人耕作出入,及農路、產道運輸等。 (五)施設地點必需位於預拌混凝土車能夠到達之處,不得另行闢設施工 便道等破壞水土保持情事。 (六)施設地點嚴禁砍伐天然林木。 (七)其它有影響水土保持之情形,不得設置。 以上原則,由勘查人員當場指定施設地點,必要時得以 GPS 定位施 作地點。
|
|
七、鑒於山坡地輻員遼闊,引測控制樁位有其實施困難。蓄水池施工地段 地號由申請人(具切結書人)指界,設置地點由本府依本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指定。
|
|
八、蓄水池申請案受理勘查後,即予簽報審議核定,再行辦理發包施工作 業。
|
|
九、蓄水池完工後,交予申請人(具切結書人)管理維護,該蓄水池建造 物仍屬公物,具切結書人不得自行轉售(讓)他人,或賣水營利情事 。
|
|
十、蓄水池完工後,所需引水管線及水源地取水,由申請人(具切結書人 )自行解決,如涉及水權取得,亦應另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 。
|
|
十一、為確保申請人(具切結書人)農業使用權益,得由申請人自行另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許可。
|
|
十二、颱風豪雨季節蓄水池管理維護人應嚴加注意蓄水池地基穩固性。加 設警告防護措施以策安全。
|
|
十三、為蓄水池管理維護需要,應於蓄水池完工後釘設管理牌。管理牌內 容應有完工日期,管理維護人,GPS 定位座標等基本資料。
|
|
十四、管理維護人於土地移轉,應告知興辦機關處理,若未告知,仍由其 負管理維護之責。
|
|
十五、非屬山坡地及農田水利灌溉區域以外之農業區土地,持有合法土地 ,且實際耕作之申請農戶,經實勘專案報請核准者,亦得比照辦理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