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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依據「菸
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特設臺東縣政府菸酒聯合稽
查及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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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私、劣菸酒查緝及宣導。
(二)菸酒業者抽檢、酒製造業衛生檢查及製酒原料抽驗。
(三)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建立。
(五)上級交辦私、劣菸酒查緝。
(六)其他有關聯合稽查及取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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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環境保護局局長暨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行政處處長、計畫處處
長、農業處處長、原住民行政處處長及消費者保護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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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兼任;置秘書一
人,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
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前點參加之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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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其實際成員,得視任務之需要,機動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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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每年召開會報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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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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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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