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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計畫,特
設臺東縣社區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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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為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社區營造工作諮詢及最高決策單位
。
(二)為本縣特色提出具體社區營造推動之政策方向。
(三)其他有關社區總體營造創新與願景之提出輔導、協調及整合等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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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執行長,由本府文化處處長兼任;本會除召集人、執行長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選遴聘(派)之;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或副局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三)本府民政處處長(或副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或副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或副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或副處長)。
(七)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處長(或副處長)。
(八)其他本縣從事社區部落業務機關單位、社區代表及專家學者
四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遴聘(派)之。聘任之委員出缺時,
得依規定補聘之。繼任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應改派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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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強化跨單位業務執行之協同作業,落實本縣各單位及本府各處局
社 區營造計劃之整合,整體、系統性的推動本縣社區總體 營造,本
會得設置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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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企劃、研討、執行、追蹤推動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二)協助縣內相關計畫案之協調、整合事項。
(三)協助縣內年度計畫案之審議。
(四)有關工作計畫督導、諮商、執行評估。
(五)召開執行工作檢討會議,並得邀請相關社區、學者專家列席與會
。
(六)彙整本縣內各單位及本府各處局推動區營造相關資料 ,建構社區
營造資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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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文化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科長兼任。本會所有議事及幕僚作業由本
府文化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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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推動小組,由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所屬機關(
單位)之業務科科長或承辦人組成,由本會執行長召集之,執行長
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執行長指定組員一人代理之;本會推動小組視
實際需求召開工作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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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為主席,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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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召集人、執行長、府內委員及推動小組人員為府內編制人員,
均 為無給職,其餘委員依規定支領出席或審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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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及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文化部社區營造計畫相關經費項下支
應,不足部份由本府文化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由其他本府各處
局相關經費增補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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