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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簡化及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特訂定本暫行分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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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設計審議視申請規模分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及授權本府建築管理單位查核。本會尚未組成前暫委由本縣都市 計畫委員會代為審議,都市計畫委員會採組成專案小組審議方式辦理 。授權建築管理單位查核部份得併入建築執照申請程序辦理,建築管 理單位並得製訂查核表執行查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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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議案件除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委員會審議:
1.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建築基地面臨三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且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3.公有建築總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園道、景觀道路及 3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工程。
5.業務單位認定為內容複雜、具爭議性或可能產生重大之環境衝擊
者。
(二) 前款以外之案件,得授權本府建築管理單位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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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審議前遇有法令疑義或其他必要事項時,得先列舉有關事項,並 檢具簡易 (基地周邊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 圖說 申請預審。預審會應針對設計原則作成具體結論,以作為後續都市設 計審議之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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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案件,如同時涉及其他審議應審查者,得由本府城 鄉發展局會同相關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審查,以整合其他審查會,縮短 審議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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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除預審會外,應依規定檢具完整圖說向本府提出 申請,主辦單位確認圖說齊備後於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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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應請設計人親自列席會場說明,並得邀請起造人 (或其委託代理人) 與當地居民代表列席會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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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設計人對於審議結果認有無法執行者,得於一個月內列舉有關事項向 委員會申請覆議,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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