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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縣教育服務役役男獎懲事宜, 特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9 條規定設立「臺東縣教育服務 役役男獎懲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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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服務役役男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應經本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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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五至七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教 育部臺東縣聯絡處督導擔任,餘由社會公正人士、業務主管課課長、 臺東縣聯絡處教官組成。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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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由主任委員不定期召開,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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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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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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