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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校際間閒置物品流通、節約公共 資源、落實資源有效利用、減少政府支出,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 自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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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閒置物品之流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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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稱閒置物品,指各校辦理各項業務或計畫而採購,因業務或計畫執 行完畢,目前處於儲備或閒置狀態之各項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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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稱流通,包含財產移撥和借用。應依事務管理手冊及臺東縣縣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借用以一年為限,需延長者由雙方 於屆滿前簽約辦理;長期借用財產應以移撥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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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隨時盤點檢討閒置堪用之財物,簽奉校長核准後 進行校際流通,以期物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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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移撥或借用財物,依法令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或有其他報核程 序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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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閒置物品流通作業流程如下: (一)撥出學校依財物盤點與檢討結果上線登錄閒置物品。 (二)撥入學校上線登錄與檢索需求物品。 (三)撥入學校完成需求物品交流登記後、列印財物需求表及財產增加單 函送撥出學校。 (四)撥出學校簽核後,列屬財產之物品,應填寫財產移撥單並函知撥入 學校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函報本府財政處辦理 財產移撥增減帳手續。 (五)雙方確認點交日期,並完成點交手續。 (六)撥出學校上網登錄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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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用之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撥入學校承受。有未完 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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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撥用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財產登記或管理者變更,撥出學校應 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撥入學校,撥入學校並應依規定辦理財產登記 或管理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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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提供登錄閒置物品與完成流通程序者,分別由本府教育處核予計 點,並於每學期結束後統計公告,依據各校辦理績效,核予獎金及敘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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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獎勵標準,由本府教育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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