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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計畫之管制追蹤,確實掌控執行進度及品質,
並促進各計畫主辦單位之橫向聯繫,以如期完成各項施政目標,特設置「臺東縣政府重大建設
計畫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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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追蹤管制本府年度列管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用地取得、規劃設計、招標發包、工程施工進度
、品質控管、公用管線、聯繫協調等工作之綜合推動與督導。
(二)列管計畫執行績效及效益之評估與考核。
(三)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工程之實地督導與查證。
(四)核議有關列管計畫執行人員績效優劣之奬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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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由縣長擔任召集人,縣長因故不能召集,由其代理人召集之。本會報秘書業務由本府
國際發展及計畫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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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成員除召集人外,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秘書長
(二)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處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政風處處長
(五)國際發展及計畫處處長
(六)各項列管計畫主辦單位主管及承辦科長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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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本會報。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其指定本會報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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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工程設計監造單位、承包廠商、管線單位及鄉(鎮、市)
公所人員列席。本會報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陳送縣長核定後,分送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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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執行進度落後或需跨單位協調之列管計畫,本會報秘書單位得視需要邀集主辦或相關單位
召開專案會議協助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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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