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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東縣政府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50238327B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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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收取核發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準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費用,特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收費費額,每張新臺幣二百元整。
第 3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有污損或滅失之情事者,申請人得申請換發或補
發,並依前條規定收費。
第 4 條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規費由臺東縣各鄉 (鎮、市) 戶政事務所代收後
,層轉本府繳庫。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