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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縣各鄉鎮縣轄市公所 (以下簡 稱各公所) 及本府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對於為民服務品質 之提升,特依據行政院「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及「臺東縣政府對 本縣各鄉鎮縣轄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四點之一規定訂定本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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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內容如下: (一) 完善服務環境。 (二) 落實品質研發。 (三) 便捷服務程序。 (四) 重視民情輿情。 (五) 善用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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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對象如下: (一) 第一組:本縣各鄉鎮縣轄市公所。 (二) 第二組:本府所屬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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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如下: (一) 訂定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本府計畫室於年度開始訂頒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函頒各公所、 各機關訂定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並送本府計畫室備查。 (二) 不定期考核: 1.由本府「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小組」於年度內就不定期考核評分內 容進行不定時程隨機考核,佔考核權重百分之七十。 (如附表一 ) 2.由本府「電話禮貌測試小組」依據本府電話禮貌測試要點於年度 內進行電話禮貌測試,分別於上、下半年各發布成績一次,佔考 核權重百分之三十。 (如附表二) (三) 年終複評: 1.書面評審:年度終了前,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計畫室函請相關機 關提出年度書面績效報告,交由本府「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小組」 進行書面評審。 2.實地評審:本府「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小組」對於書面績效報告內 容,得進行實地查證,由受考核機關進行簡報、服務現場運作情 形解說及由考核委員查閱提升服務品質績效書面資料,行程由本 府計畫室進行規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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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考核對象第一組各公所考核結果列入本府對本縣各鄉鎮縣轄市公 所計畫及預算考核之成績計算;考核對象第二組各機關考核結果依該 年度本府訂頒「提升服務品質考核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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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規定所需相關作業經費,由本府計畫室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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