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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昇本府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 關) 在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之能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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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所稱危機事件,定義如下: (一) 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天然 災害,致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事件。 (二)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 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職業災害、核能安全事故、 海洋污染、森林火災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緊 急事故。 (三) 其他足以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 影響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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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資訊,迅速研析並提供媒體適 時發佈,消除民眾恐慌心理及滿足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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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指定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處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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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機關 (以下簡稱權責機關) 於危機事件現場,得 視需要設置警戒線,必要時,並得協調軍、警、憲、消防等機關協助 。 前項警戒線,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之;其分類如下: (一) 勤務警戒線:屬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之勤務人員出入。 (二) 新聞警戒線:屬第二層,應憑權責機關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始得出 入。 (三) 一般警戒線:屬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進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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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媒體了解危機事件處理進度,權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設新聞簡報
中心,並由國際發展及計畫處(新聞傳播科)協同召開記者會,統一
發佈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一) 設立原則:
1.於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或前進指揮所設立之。
2.新聞簡報中心應備妥新聞媒體聯繫名冊。
3.新聞簡報中心應設置足夠通信設施,如電力、電話線、傳真機、
網點等。
(二) 簡報原則:
1.簡報應由處理危機事件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專人主持,以求發言
內容權威及正確。
2.簡報應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相關數據,並針對危機事件
明確說明。
3.簡報主持人對外界可能質疑事項,應主動加以說明。
4.簡報時間應固定,或配合日、晚報截稿及午、晚間電視新聞播報
時段舉行。
(三) 簡報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原因。
2.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已採取之措施。
4.預期機關及相關機關可能發展及處理之因應計畫。
5.警戒線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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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權責機關應迅速掌握輿情,由本府國際發展及
計畫處(新聞傳播科)協同權責機關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及發布新聞儘
速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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