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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行動電話特訂定行動電 話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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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各處單位主管依業務需要可申配行動電話壹門。因業務極需者得 增加壹門為限(增加門號應於簽核後始准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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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管理要點實施前已配置之行動電話或依前項規定配置之行動電話基 本費用及使用費用,由各單位相關業務費項下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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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管理要點實施前已配置之行動電話,各處除主管配置之使用門號准 予依前項規定核支外,超出本管理要點配額之門號由各處主管指定一 門號依前項規定核支,餘各門號僅准核支基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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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配置行動電話之機要人員,其電話基本費用及使用費用得比照各 處主管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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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置行動電話之各級幕僚應依機具使用說明妥善保管使用,並攜帶備 份電池,注意電源供應機具隨時保持待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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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務異動時,若無特殊理由,原職務配置之行動電話於職務卸任交接 時應同時移交接任人員。卸任人員拒絕移交時,將依公務人員服務法 有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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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配合未來業務延展需要各單位對行動電話之申請、使用,均應以個 案詳述業務需求理由,於簽核後始准增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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