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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大禮堂及會議室、簡報室之 使用維護,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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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大禮堂或會議室、簡報室本府各處(包括附屬單位)均得事前申 請使用,(申請表向庶務科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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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以外政府機關如公務需要必須借用本府禮堂或會議室、簡報室時 得於使用五日前辦理申請手續,經核可後始得使用,非政府機關一律 不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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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左列活動均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及非法集會者。 (三)經本府確認其活動有損本府建築與設備者。 (四)以集會演出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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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禮堂或會議室、簡報室期間(包括事前或事後)均應與本府行政 處(庶務科)人員聯繫配合,不得任意移動或損毀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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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禮堂或會議室、簡報室如有損毀者,使用機關(單位)應負責修 復原狀或照價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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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大禮堂或會議室、簡報室後使用機關(單位)必須負責清理如需 由本府代為僱工清理,其費用由使用機關(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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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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