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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切實要求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各鄉(鎮 、市)公所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治貪污工作,全面強化各機關政風督 導組織功能,有效防制貪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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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督導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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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督導考核前成立「臺東縣政府政風考核小組」,由縣長指派本府 秘書一人擔任召集人,本府政風處處長為副召集人,本府主計處、人 事處、政風處、計畫處各派二級主管以上人員一人為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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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考核以每年年度結束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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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舉行簡報。 (二)查閱案件。 (三)實地查看。 (四)業務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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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督導考核內容如下: (一)肅貪行動方案執行情形(百分之十五)。 (二)本府訂定有關政風措施之執行情形(百分之十)。 (三)政風督導小組推動政風工作情形(百分之十)。 (四)業務防弊措施執行情形(百分之二十)。 (五)政風法令宣導辦理情形(百分之十)。 (六)違反政風案件處理情形(百分之十)。 (七)政風檢舉案件處理情形(百分之十)。 (八)法令制度、作業程序有關缺失改進情形(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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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考核結果,受考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依下列標準獎 懲之: (一)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五)五十五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六)五十分以上,未滿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七)未滿五十分者,記過一次。 各有關協辦人員由各該機關依權責切實檢討核議酌予減低(或從輕) 予以獎懲。 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業務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懲;三個 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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